2005-10-20

正義的暴力?還是無力的正義?

本來寫在iron這篇再論伊拉克戰爭的留言裡。
邊寫邊寫發現自己寫不清楚(記得阿娟說,寫不清楚和說不清楚的原因,是因為自己腦袋不清楚。。。深深體會),所以先暫時貼在這裡,以免亂了其他人之前與之後的討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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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堆個人疑惑:
(一)不知道war能不能暫時以violence來替代。如果可以,
(二)不知道justice of the violence itself 和 justice in the conduct of violence是不是真如Walzer所稱,可以分開來判斷?
(三) 暴力和正義之間的關係所涵蓋的範圍,除了包括a.國家對另一個國家行使暴力(戰爭)外、似乎也可以是b.國家內兩個團體相互行使暴力(內戰、革 命)、c.國家對個人行使暴力(如刑事制裁)。關於後者,或許刑事法規背後的正義觀和法哲學可以借來參照參考?引伸iron所問的-有沒有正義的暴力?如 果有,標準是什麼?

刑法裡的一些概念(構成要件該當性)、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設計、到國家暴力的行使、到矯正機關的職能,似乎也是在處理正 義與國家暴力之間的問題。從伊拉克戰 爭來看,國際組織(安理會、國際刑事法院、維和部隊)是否不能處理正義的問題?為什麼?如果國際組織不可以,美國可以的基礎又在哪裡?

結果爭議可能又回歸國際政治的問題:多邊主義的偽善和單邊主義的獨斷。兩種模式,都不能保證正義。或許iron之前講的國家利益(現實主義),才是問題的本質。正義反而陷入相對主義的泥淖裡,變成無力的正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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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真想吃牛肉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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